景德镇陶瓷大学学生荣誉体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领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刻苦学习研究,积极投身实践,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景德镇陶瓷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荣誉体系由校级与院级(部门级)两级荣誉构成,校级荣誉是指由学校颁授给学生的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院级(部门级)荣誉是指由校属单位颁授给学生的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第三条 学生荣誉体系和表彰奖励工作,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品学兼优、以德为先,坚持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德镇陶瓷大学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荣誉体系和表彰奖励工作,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学生表彰奖励重要事项。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学生表彰奖励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党委面向学生党员或党组织开展表彰,执行党内表彰相关规定。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学工处)等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落实学生表彰奖励相关工作。
第三章 荣誉类别及评选办法
第七条 校级学生荣誉包括奖学金类、集体荣誉类、个人荣誉类,具体如下:
(一)奖学金类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业奖学金
(二)集体荣誉类
1.先进基层党组织
2.五四红旗团支部
3.示范团支部
4.先进班集体
5.红色班级
6.星级文明学生社团
7.社会实践优秀团队
8.星级文明寝室
(三)个人荣誉类
1.优秀党务工作者
2.优秀共产党员
3.优秀共青团干部
4.优秀共青团员
5.优秀毕业生
6.最美大学生
7.本科生十大科技之星
8.十佳志愿服务之星
9.大学生自强之星
10.优秀学生干部
11.五好学生
12.社会实践优秀个人
13.学生社团优秀个人
14.优秀志愿者
第八条 校级荣誉相关负责部门制定校级学生荣誉评选办法,学院(部门)制定院级(部门级)学生荣誉评选办法,学生荣誉评选应严格按照相关评选办法执行。
第四章 罚则与申诉
第九条 严重违反规定的表彰奖励权限或程序等作出的,以及获得表彰奖励的学生或学生集体(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表彰奖励决定会议讨论通过后撤销相关表彰奖励,并收回奖励证书等,追缴奖励金等物质奖励。
(一)与品行直接相关的表彰奖励获得者在获表彰奖励后出现思想品行等方面问题,不能继续发挥表率作用的;
(二)存在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等不当行为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情形;
(四)撤销表彰奖励的,予以公布(因涉密不宜公开的除外),相关材料应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条 学生个人对院级(部门级)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本学院(部门)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向本学院(部门)评定小组提出申诉,评定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申诉学生对院级(部门级)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定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定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工处申诉,学工处综合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意见回复,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部门)。
第十一条 学生对校级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校级荣誉有关负责部门申诉,校级荣誉有关负责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