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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9/08 15:02:25 浏览:

景德镇陶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景德镇陶瓷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景德镇陶瓷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或相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交代错误事实,认错态度诚恳,检查认识深刻的;

(三)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五)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的;

(二)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实施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教唆、煽动、诱骗、胁迫他人违纪的,或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策划者、召集者或组织者;

(七)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违反本办法的;

(八)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可从重处分的情形。

 学生作出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致使学校、他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由涉事学生依法依规予以赔偿;涉及多人共同造成损失的,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受到处分的学生,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处分期内不得申请各类奖、助学金,不得申请各种荣誉称号;

(二)当学年已获奖学金的,追回荣誉证书;已获助学金的,停发未发金额(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除外)。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学校依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及认识态度,参考司法机关的处理等级,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行政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警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触犯法律,违法事实清楚,但被免予行政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 有以下影响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数额较大或者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多人多次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经教育仍不悔过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策划、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对酗酒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赌博、吸毒、酒后驾驶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自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非法浏览、删除他人邮件、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网络平台及其他公开方式实施侮辱、诽谤他人行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蓄意扰乱网络及社会舆论秩序,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组织、策划、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复制、传播、制作淫秽物品或有害信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在学校涂写、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或挂横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具有传播政治谣言等非法内容、人身攻击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有猥亵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有偷窥、偷拍、偷录、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五)转借、转租学生证、校园卡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盗用、冒用、涂改、伪造、变造学生证、校园卡、成绩单或其他证件、证明性文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隐瞒不报、拒不配合学校隔离观察、治疗及防控管理要求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疾病扩散、集体健康风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七)其他影响公共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 有以下打架斗殴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肇事者:通过各种方式的言行挑起事端、争执、纠纷,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斗殴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打架斗殴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结伙斗殴者:结伙打群架,为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滋事、打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威胁、恐吓、报复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打架斗殴事件的调查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存在其他打架斗殴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 扰乱学校管理秩序、损坏公共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课堂、图书馆、实验室、机房、会场、运动场馆、办公楼、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蓄意破坏学校计算机管理安全或篡改学校管理数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污损、毁坏教学、科研、通讯、消防、生活等公共设施、设备和破坏校园环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将宠物带入校园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违反交通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其他扰乱学校管理秩序、损坏公共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拒不服从安排,私自调换、占用、出借、出租学生宿舍床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换宿舍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留宿校内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包括家属)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留宿他人或允许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进入异性宿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的,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留宿异性的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同宿舍其他学生,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一学期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晚归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攀爬窗户、护栏、阳台、闸机等出入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擅自在校外住宿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劝导拒不返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宿舍区内大声喧哗、高空抛物、经商等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楼道、走廊等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存放违规电器、无3C认证产品、“三无”产品、老化破损电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使用以上产品、电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发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存放煤气罐、酒精灯、动力电池等易燃易爆物品,或存放管制刀具、仿真枪械、有毒有害、腐蚀性危险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使用以上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吸烟、点蜡烛、燃蚊香、焚烧杂物等使用明火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发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在电线、网线、消防管线、桥架、强弱电井、配电间周边堆放杂物、悬挂衣物饰品等物品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擅自移动、损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阻碍消防通行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应急处置受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妨碍、阻扰、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正常履职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辱骂、威胁、殴打工作人员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按实际授课时数累计,达到下列标准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6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4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2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50学时或各学期旷课累计达8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旷课学时数;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和劳动等活动的,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的,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

十七 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劝阻无效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指令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扰乱考场工作秩序,拒绝或者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被发现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处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利用各种机会传递或者利用介质传递、接受传递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利用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或者返回考场中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未经允许,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强行再拿回修改试卷的;在考试过程中,窃取或者直接拿取他人试卷、答题卡、答卷、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四)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与他人预谋,共同策划实施作弊行为的。

(五)在教师批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依照本条相关规定处理。

)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九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各种信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发布具有反动政治倾向的言论,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破坏校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的,或者非法进入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或者破坏公共信息系统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网络兼职刷单、虚假购物、网络招嫖、下载使用交友APP涉黄、浏览涉黄网站、非法买卖电话卡和银行卡、出租身份证、网络赌博、博彩、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裸聊、开办银行卡(U盾)及其他网银支付方式供网络电信诈骗团伙实施犯罪,未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被公安机关通报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制造、传播、使用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通讯工具、自媒体等制作、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散布涉政、涉恐、涉邪等不当言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利用网络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散布恶意信息或虚假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帖文浏览点击量、转发量触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的,或产生网络舆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或学校声誉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网络资源使用权限转借、转租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十三)有其他违反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校园网有关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凡本办法所述的“以上”“以内”,均为包含该级别处分或本数在内。

第四章 处分审批的程序、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 纪律处分程序由违纪事件调查、提出处分建议、作出处分决定、违纪处分申诉等程序组成。

第二十 学生违反学习、考试纪律的行为,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或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取证,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学工处”)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工处会同相关学院负责调查、取证;

学生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校团委负责调查、取证,向学工处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保卫处依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向学工处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所在学院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向学工处提出处理建议;

涉及两个学院以上的学生处分,由学工处联合调查、取证,依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 调查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违法违纪事件的调查。

第二十 对违纪事件的调查,应当认真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询问当事人时,应当由二人共同进行,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书面记录。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提出书面调查报告。

二十五 调查部门一般应在调查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违纪事件的调查结论进行讨论。认为需要进行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处分建议报告。处分建议报告应包括被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处分的事实与理由、处分依据以及处分等级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十六 学生违纪处分报送材料包括:

(一)学生本人的书面检查。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学号、班级、违纪事实(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和对违纪事实的思想认识;

(二)学院或有关部门的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违纪事实、情节认定和拟处分意见;调查报告应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如被调查人拒绝在调查报告上签名,由调查人员予以注明;

(三)违纪证据。经查证属实,与学生违纪有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违纪人供述(辩解)、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等可以作为确定处分的依据材料;

(四)学院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理意见,应由学院加盖公章并由学院党委负责人签名。

二十七 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查与决定

(一)学工处收到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经处务会研究。

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工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工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要加强教育、定期考察。察看期满,违纪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根据其察看期间的现实表现,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交学工处审核。

二十八 违纪处分决定的告知与送达。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等,并告知学生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二十九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三十条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学院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或按入校时学生自己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三十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景德镇陶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十三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保卫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 学校处分文件应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处分文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三十五 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8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学生受处分的学年内,其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的取消或降级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生处分期内至少每季度要向所在学院以书面形式汇报思想学习等情况,处分到期后按学校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三十六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察看期满可以解除其留校察看期;无明显进步表现的,延长其留校察看时间;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十七 学生处分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记过及以下处分报学工处审批,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工处核准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在职学历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景德镇陶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