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江西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相关规定,按照景德镇陶瓷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部署,现就做好我校2026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全日制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二、评审要求
(一)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各学院要严格把握评审标准,认真审查参评学生主体资格,其中成绩排名具体要求为: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不含小数位、不可四舍五入),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⑥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⑧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符合上述八种情形者,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2.2022年秋季学期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全面上线运行后,当前完全依托国奖评审系统以线上的形式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统一使用《2025—2026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严格按照《<2025—2026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附件2)规范填写,及时在评审系统中提交,确保规范填报与审核申报材料、严格把控材料报审时间、及时解决系统应用问题,高质量完成评审工作。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各学院要严格把握“家庭经济困难”和“品学兼优”的主体资格标准。其中,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2.各学院要按照《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操作规程》要求,统一使用新版《2025-2026学年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不得随意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退役士兵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700元,分为三个档次,一档4800元、二档3700元、三档26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2.各学院要按照《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操作规程》要求,统一使用新版《2026-2027学年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不得随意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
3.各学院要把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三、名额分配
我校2026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指标预分配如下:
表1: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
学院 |
国家奖学金名额 |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
国家助学金名额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3 |
44 |
368 |
国际文化传播学院 |
2 |
23 |
165 |
机械电子工程学院 |
7 |
86 |
633 |
经济管理与法学院 |
8 |
101 |
711 |
考古文博学院 |
2 |
24 |
195 |
美术学院 |
8 |
97 |
664 |
能源科学与工程学院 |
3 |
36 |
272 |
设计艺术学院 |
8 |
92 |
642 |
数字艺术学院 |
4 |
44 |
307 |
体育学院 |
2 |
30 |
204 |
信息工程学院 |
5 |
64 |
485 |
合计 |
52 |
641 |
4646 |
四、相关工作要求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材料填报,切实防止评审把关不严、材料填报不规范等问题出现,在评选过程中,需做到如下几点:
(一)高度重视评选工作,树立全局观念,按期完成任务。认真按照上级和学校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评选工作。
(二)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原则。在具体操作中,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注意发扬民主和广泛听取同学的意见。
(三)重视评审过程中的学生诉求,确保信息畅通,多方听取不同学生群体的意见,让学生有问题、有困难时知晓反映渠道,对学生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防止损害学生利益的事情发生。
(四)加强榜样示范教育。加强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同学先进事迹的总结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促进学校学风建设。
(五)加强自强感恩教育。引导、鼓励获奖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活动和社会服务,培养获奖学生服务祖国、服务人民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五、材料报送
各学院完成评审工作后,要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国家奖学金在9月26日前,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在10月23日前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修订版)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3日
附件
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修订版)
一、不准违反各类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二、不准因任何主观原因造成遗漏,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未落实;
三、不准在学生资助金评定过程中搞优亲厚友、暗箱操作,将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确定为受助对象;
四、不准在学生资助金评定过程中搞平均主义、轮流坐庄、拉票、受贿,接受学生或家长吃请、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五、不准将学生资助金评定与招生业绩、驾照考试等附加条件相挂钩;
六、不准公示和泄露受助学生的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敏感和隐私信息;
七、不准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学生资助金;
八、不准将学生资助金冲抵班费或其他费用;
九、不准无故延迟发放学生资助金;
十、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学生索要资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