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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5/12/04 18:22:40 浏览:


第一条 为了营造一个整齐美观、洁净卫生、安全舒适的研究生居住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校住宿的全体研究生。

第三条 宿舍是研究生日常生活、学习、休息、人际交流、思想交流、知识交融的主要场所,是课堂之外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素质教育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研究生宿舍的面貌是学校校风建设的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 未经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学生宿舍内不得擅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

第五条 研究生宿舍不准私自调换门锁、加锁及私配钥匙;不得将本寝室钥匙借给非本寝室人员;遗失钥匙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部门。遗失钥匙如不报告造成宿舍被窃,经济损失由遗失钥匙者承担。

第六条 住宿者应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公共秩序、卫生和环境,自觉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 住宿者应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等,最后离开寝室者须关水、关电、关窗、关门等。

第八条 宿舍来访会客,应在值班室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出示有效证件并经值班员同意后方可进宿舍,离开时应到值班室办理注销手续。在疫情等特殊情况期间,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禁止在宿舍楼及周边区域存放和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条 禁止在宿舍楼及周边区域饲养宠物。

第十一条 住宿者应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自觉随手关灯、关水,发现电路、灯具、水管、水箱有故障时应及时报修,杜绝浪费。

第十二条 宿舍按照明等用电标准配备电路、提供用电。

第十三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摆放自行车、电动车、拉坯机等大型物品,宿舍楼外的自行车、电动车、汽车应自觉有序文明摆放。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时发现宿舍电表运转有异常情况时,应先切断该宿舍的电源,待查清原因处理得当后方可恢复供电。

第十五条 违反宿舍相关条例者按《景德镇陶瓷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原则上须在学校宿舍住宿,有特殊情况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班主任、家长或配偶同意,报所在学院(部、系)、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同时签订《研究生校外住宿安全承诺书》。申请批准后,该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一般不再安排其住宿。

第十七条 住宿者在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结业、毕业和开除等离校情况下,应办理退宿手续,由宿管科验收床铺、家具和电器等后,到宿管科退还宿舍钥匙,宿管科出具退宿证明。

第十八条 如需调整宿舍,本人应向所在学院(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部、系)初审,再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调换、搬迁。如遇中途退宿的,不退住宿费。

第十九条 攻读本校研究生的本校教职工不安排住宿。

第二十条 在博士研究生学习的前三年,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第四年,延长修学时间的博士研究生如需继续在学校宿舍住宿,应于当年6月第六学期的6月)经学生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部、系)把关、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学校根据当年房源情况安排住宿,学生应按相关标准缴纳住宿费;自第五年起,延长修学时间的博士研究生,学校不再安排住宿,由学生本人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