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6 16:52:07  浏览次数:

各学院(部、系):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按照《教育部 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财〔2018〕16号)和教育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赣教发〔201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2020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人数比例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每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3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困难程度划分三档: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

三、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程序严格按照《景德镇陶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执行。申请认定的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景德镇陶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其中: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第8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申请表》须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并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准确。

四、工作要求

1、各学院(部、系)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学校资助工作的基础,是审批各类资助的主要依据,各学院(部、系)对经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职能部门确认或提供了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的学生,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3、各学院(部、系)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同时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4、各学院(部、系)要切实做好学生家庭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特别是2020级新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要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以及受新冠疫情和洪涝灾害影响严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点掌握,全部纳入本年度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五、报送要求

10月11日前,各学院(部、系)完成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10月20日前,将公示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上传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学生工作处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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