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20 16:43:3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工勤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聘用我校学生或学生私自在校外单位从事工勤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工勤岗位审定、考核、薪酬发放工作;各用工单位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培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各学院建立相应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本院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学习认真,成绩合格;

3、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5、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服务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等为主,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或服务的岗位,主动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一条  校内有关单位或部门如需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学年9月份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景德镇陶瓷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根据其岗位性质、职责及要求核定其岗位设置、用工数量和薪酬标准,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每学年9月份进行公开招聘,学生可根据学校发布的岗位招聘信息,向用工单位提出竞聘申请并填写《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用工单位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对学生进行择优录取。用工单位确定录用学生名单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由,影响正常的学习和实践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影响学习的,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切实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原则上11岗,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对擅自兼任多个岗位工作的,只计1份报酬。

 

第十七条 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需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或会同用工单位招聘符合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在与校外用工单位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委员会经授权可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学生如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需事先向用工单位请假;中途因故要求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单位审批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对于擅自离岗学生,取消当月酬金,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定期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考勤情况如实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校内临时岗位根据劳动强度折合按小时计酬。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单位上报的考勤情况和勤工助学管理委员会的检查情况,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二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每月20日左右核发一次,通过计划财务处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帐户中,对不按时上报岗位考核结果的用人单位,由此影响上岗学生酬金发放的,由该用工单位垫付酬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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